166万买的新豪车被换过玻璃 消费者起诉4S店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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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9-04 09:55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汽车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海口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4S店购入一辆全新豪车,提车后不久却在后备厢角落发现几片碎玻璃。周先生随即委托第三方鉴定,确认车辆尾玻璃已被更换。
经调查,该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期间被员工不慎砸破尾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原厂玻璃”更换,4S店事前对此并不知情。周先生认为遭遇消费欺诈,起诉至秀英区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按“退一赔三”索赔498万元,同时追索购置税、保险、鉴定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未将车辆玻璃更换情况告知周先生,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且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4S店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应进行全面查验。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4S店明知玻璃更换而故意隐瞒,尚不构成欺诈。法院酌情判决4S店赔偿购车款10%即16.6万元,并承担8000元鉴定费。4S店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海口中院法官指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4S店故意隐瞒,故属一般违约而非欺诈。法院同时强调,“全新车”不仅指未使用,还必须保留出厂原装装配状态。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拆解更换也会破坏整车原装属性,影响车辆密封性、安全性与保值率,“原厂件可用”不等于车辆属于全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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