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主提车发现属召回车型 法院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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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5 10:05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宝马车主维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4S店销售召回车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支持车主“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黎先生在南宁中达桂宝宝马4S店花费34.35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530Li轿车,并支付了购置税、保险、上牌及保养套餐等费用。2025年1月1日提车后不久,黎先生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车载系统突然弹出制动故障警示。他核查后得知,该车早在2024年9月11日就被宝马列入召回名单——部分车辆集成式制动助力装置的电机位置传感器电信号可能受到干扰,影响ABS和DSC功能,存在安全隐患。
黎先生认为4S店刻意隐瞒召回事实,要求退换车遭拒后,于2025年4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可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判令4S店退还购车款及各类配套支出共计41万余元,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三倍赔偿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案件细节后认定: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车企发布召回通知后,经销商必须停售缺陷车辆,且需向消费者完整披露风险信息。涉事门店虽出示了黎先生签字的文件,但文书仅模糊提及召回备案,未明确告知车辆属于召回范围,签合同、交车全流程均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属于刻意隐瞒关键安全信息,符合消费欺诈构成要件。同时,商家无法举证证明车辆交付前已消除制动缺陷。
近日,南宁市中院终审改判:4S店全额退还34.35万元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赔偿金103.05万元,另行赔付购置税、保险、上牌及保养套餐等相关费用;车辆由车主配合过户,过户费用全部由商家承担。仅三倍赔偿金一项就高达103.05万元。
此案为汽车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隐瞒车辆召回信息销售缺陷产品,终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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