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名下两车不慎碰撞 维修费能否获得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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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3 10:00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黄某名下登记有两辆小车,2025年11月,黄某女儿驾驶其中一辆车倒车时,不慎碰撞到黄某所有的另一辆车。经交警认定,驾驶人负全责,维修费用共计2.59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自有车辆损失属于免责范围”的规定,拒绝赔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遵循“一车一保”原则,每辆机动车对应独立的保险合同。案涉两车虽归属同一车主,但在事故中分属肇事方与受损方,受损车辆的车主相对于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而言,属于法定的“第三者”,有权主张保险理赔。
法院同时指出,相关免责条款的设立初衷是防范恶意骗保的道德风险,并非一概免除同车主车辆事故的理赔责任。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该格式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告知,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黄某的车辆维修损失。
类似案例并非孤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此前也审结了一起“被保险人”相同的两车相撞案件。法院同样认为,应以事故发生时符合约定的驾驶人作为该保险事故中的“被保险人”,而非机械地以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准。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况下,应按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进行理赔。
法官提醒,车险理赔严格遵循“一车一保”的独立合同规则。保险公司仅以两车归属同一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支持理赔的前提是日常行驶中发生的真实事故,绝不等于默许故意碰撞。若存在恶意骗保行为,不仅无法获得理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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